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59号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388XXXX,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汇景园47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高存广,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关洪星,系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贺小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耀兰,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晓燕,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亮,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仙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小军、王耀兰、王海东、苏晓燕、张东亮、杨仙梅、李成、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小军、王耀兰、王海东、苏晓燕、张东亮、杨仙梅、李成、李红梅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