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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942号

黄厚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厚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42号罪犯黄厚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厚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1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4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黄厚建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厚建,在服刑期间,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厚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厚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   秀   春

代理

审判员 何   小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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