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203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张志勇、林庆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张志勇,林庆兰,张志强,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03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负责人:曹金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禇鸿亮,员工。

被告:张志勇,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林庆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张志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玲,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张志勇、林庆兰、张志强、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