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03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负责人:曹金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禇鸿亮,员工。
被告:张志勇,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林庆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张志强,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王玲,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诉被告张志勇、林庆兰、张志强、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