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81民初17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韦金尚、颇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韦金尚,颇建春,苏忠仕,王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17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地址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负责人吴顺方,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军,广西君家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仲敏,该行职员。被告韦金尚,个体户。被告颇建春,个体户。被告苏忠仕,个体户,(安泰商务宾馆)。被告王建平,个体户,(德胜镇中兴茧站)。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被告韦金尚、颇建春、苏忠仕、王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蔡慧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蔡慧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