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363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勤。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太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沙华中,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益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
被告:仲华昌。
被告:孙年华。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仲某、仲华昌、孙年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