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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3363号

王某与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仲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仲某,仲华昌,孙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363号

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王勤。

委托代理人:顾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太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沙华中,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夏益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某。

被告:仲华昌。

被告:孙年华。上列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东桥中心小学、仲某、仲华昌、孙年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