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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329号

尚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2329号

原告:尚某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荣,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1000元,余款15000元未能偿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据一份,2、转账凭证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和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依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来被告偿还1000元,余款15000元未能偿还,被告于2016年1月8日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尚欠15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尚某某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允峰

审 判 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尚延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春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