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民被执行人于智申请执行人高凤民与被执行人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凤民于2016年4月27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凤民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凤民发现被执行人于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