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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544号

王香梅与王贵平、武志防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香梅,王贵平,武志防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香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贵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武志防,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贵平、武志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贵平、武志防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香梅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