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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异26号

孟涛与黑龙江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波、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异26号案外人:孟涛。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鸿业街**号。

法定代表人:叶先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银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号长江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董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银波投资咨有限公司、董波融资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里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波所有的黑A24C**号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孟涛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孟涛异议称,孟涛与董波系朋友关系,孟涛于2012年9月购置2012款路虎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因董波有办法获得车辆的吉祥号,双方协商,孟涛同意将该车登记在董波名下,由董波办理牌号事宜,但是该车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为孟涛所有。该车购买后,一直由孟涛使用至今,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等费用均由孟涛缴纳。现案外人孟涛请求中止对车牌号黑A24C**号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的执行。案外人孟涛为证明该车的所有权,向本院提供了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银行往来凭证及流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三份,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本院听证会笔录一份、本院调取的哈尔滨鑫明宇汽车贸易公司经理刘岩的笔录一份。经审查查明,孟涛与董波系朋友关系,孟涛于2012年9月购置2012款路虎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因董波有办法获得车辆的吉祥号,双方协商,孟涛同意将该车登记在董波名下,由董波办理牌号事宜,并约定该车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为孟涛所有。同年9月20、9月30日,孟涛先后向哈尔滨鑫明宇公司支付了93万元购车款,并以董波名义办理了该车登记,此后该车一直由孟涛使用至今,车辆的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等费用均以孟涛名义缴纳。

本院认为,《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办理的汽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本案应当审查孟涛是否为异议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车牌号黑A24C**号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系由哈尔滨鑫明宇汽车贸易公司销售,该公司经理刘岩证实了孟涛购买异议车辆并交纳购车款的事实。董波亦承认异议车辆应为孟涛所有,同时有案外人孟涛提供的相关书证佐证。案外人孟涛提供的证据证实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董波名下车牌号黑A24C**号发现4小型越野客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崔振宇

代理

审判员  孙大锐

人民陪审员  赵柏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茜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