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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652号

刘蕊媛与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夏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蕊媛,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夏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刘蕊媛,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祖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楠,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蕊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夏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丘市鸿山地产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案款,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瑞卿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