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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执1152号

中国工商银行海阳支行与海阳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大凤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海阳大凤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海阳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海阳大凤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阎滨,沙声凯,黑田正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被执行人:海阳大凤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大凤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阳大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阎滨、沙声凯、黑田正史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民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66114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611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1152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由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刘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