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异89号案外人陈国荣,女,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申请执行人王姝丽,女,1978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姝丽与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国荣于2016年7月12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陈国荣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国荣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刘云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