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林细华。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执罚[2015]0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6年10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楚门镇三联村的土地上放底脚并建房,用途住宅,红查实,已占用三联村所���土地面积106.2M2,其中建筑占地106.2M2,现状为两间四层半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77.09M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非法占用的地块地类为水田,规划分区为村庄(占地面积71.2平方米,建筑面积337.09平方米)、基本农田(占地面积35平方米,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村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37.09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M2)并恢复土地原状(面积35M2);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26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村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37.09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M2)并恢复土地原状(面积35M2);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2655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执罚[2015]04013号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村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37.09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M2)并恢复土地原状(面积35M2);4.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26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6.2M2;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村庄土地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337.09M2);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M2)并恢复土地原状(面积35M2)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必贵
审 判 员 方玲艳
审 判 员 蔡庆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