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0民初566号

马振合与杨新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振合,杨新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566号原告马振合,男,汉族,现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云,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

原告马振合与被告杨新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合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明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