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566号原告马振合,男,汉族,现住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云,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
原告马振合与被告杨新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合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明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