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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383号

李良才与李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良才,李良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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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383号

原告:李良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李良河,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李良才与被告李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良才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才撤诉。

审判员  李珍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