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383号
原告:李良才,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李良河,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李良才与被告李良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良才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才撤诉。
审判员 李珍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