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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872-2号

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与边云露、洪宇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边云露,洪宇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872-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4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8026964。法定代表人谢世凑。被执行人边云露,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洪宇灿,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与边云露、洪宇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5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洪宇灿名下的车辆和房产,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措施,另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8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亿帆眼镜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边云露、洪宇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蒋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任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