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刚,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永军,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磊,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再审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朱永军,陈辉,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陈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