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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申4号

陈刚与朱永军、陈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刚,朱永军,陈辉,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刚,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永军,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辉,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磊,女,汉族,1980年11月6日生。再审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朱永军,陈辉,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刚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事实存在,应予再审。

本院认为:陈刚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杨 红

审判员 :曹东山

审判员 :秦留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