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坨村。法定代表人冯兴刚。被执行人董雪超。本案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申请董雪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柱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