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龙,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温利霞,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建龙申请执行王磊、温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磊是神木中学教师,案件执行难度大,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特呈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法执字第010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