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华。被执行人湖北百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南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守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凡华与湖北百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襄阳市南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调字(2015)第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百卓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凡华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曾凡华5万元,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给付2万元,剩余3万元从2015年8月17日起分十次付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百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百卓公司分批支付赔偿款,现百卓公司已支付5000元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其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建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