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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特11号

袁纲与谭红花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袁纲,谭红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2民特11号

申请人:袁纲,男,汉族,住雨湖区。

被

申请人:谭红花,女,住雨湖区。申请人袁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纲称:谭红花于2001年9月1日离家出走,当日报案后,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谭红花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谭红花,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雨湖区***号,与申请人袁纲系夫妻关系。谭红花于2001年9月1日离家出走,经报案寻找无果,至今已满15年。2016年4月14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窑湾派出所出具袁纲2001年9月1日的报案证明,证明所述案件属实。申请人袁纲申请宣告谭红花死亡后,***寻找谭红花的公告已届满,谭红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谭红花自2001年9月1日离家出走后失去联系,经报案及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且本院受理后发出了寻找公告,下落不明已满15年。故申请人袁纲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谭红花死亡一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谭红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同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唐子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