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温瑞琪,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曾文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雅谊居茶叶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郭少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温瑞琪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雅谊居茶叶商行、郭少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货款643817元,负担执行费88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郭少谊的银行存款27199.39元,该款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已没有在本市荔湾区南塘新围4号地址经营,且去向不明,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字第1109号案尚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樑
审判员 伍卫东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家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