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伏平。被执行人宋若清。被执行人文莉芬。申请执行人苏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若清、文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韶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苏伏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宋若清、文莉芬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宋若清、文莉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15)韶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金来
代理
审判员 胡康松
代理
审判员 李湘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