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405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卫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卜卫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返还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单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