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135号
原告:张某,女,1995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委托代理人:安红梅(系原告母亲),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被告:封某1,男,199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封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封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女封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恋爱并同居,××××年按当地风俗办理婚嫁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之女封某2出生,女儿出生后,原告发现被告吃喝嫖赌,动辄回家骂人摔东西,情节恶劣,在此期间家里没有经济来源,原告回娘家居住,两人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孩子现一直由原告抚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故诉至法院。被告封某1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恋爱并同居,××××年按当地风俗办理婚嫁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月××日生育女儿封某2,封某2出生后,原告带封某2回娘家居住,现原被告已分居,封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封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沛县沛城镇鹿湾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沛县胡寨镇无双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封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封某3,双方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封某2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抚养封某2,并要求封某1承担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封某2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根据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封某2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封某1支付封某2的抚养费每月700元,因封某1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本院酌定封某1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封某2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被告封某1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情况下,被告封某1享有随时探视孩子的权利。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权 伟
审判员 李艳玲人��陪审员王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娟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