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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234号

卯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卯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234号

原告:卯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宁某。

被告:闫某某。

原告卯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卯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利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艾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