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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恢226号

陈虹与王冠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虹,王冠喆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26号原告陈虹,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冠喆,男,1980年8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虹与被执行人王冠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民初字第70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196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虹与被执行人王冠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