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执674号

闫育霖、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育霖,李磊,沈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闫育霖,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沈洋,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案在执行闫育霖申请执行李磊、沈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6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常西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