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东明,该社职工。被告李坤,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6日,住平昌县灵山乡金星村5社***号。被告谢茂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4日,住平昌县灵山乡金星村5社***号。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坤、谢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李坤、谢茂琼准确的身份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员 白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