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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字第1270号

信用社诉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坤,谢茂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东明,该社职工。被告李坤,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6日,住平昌县灵山乡金星村5社***号。被告谢茂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4日,住平昌县灵山乡金星村5社***号。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坤、谢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李坤、谢茂琼准确的身份信息,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审判员  白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