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庄利军,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刘长福,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庄利军与刘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志涛刘长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长龙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长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庄利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长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庄利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巩明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