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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字第2000号

代献超与高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代献超,高玉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代献超,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塔,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代献超与被告高玉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曾于2015年8月31日向我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逾期给付则按借款的20%支付违约金,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我虽多次催要,被告却拖延给付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曾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止,如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则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原、被告于当天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却拖延给付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于开庭时的陈述笔录及提交的双方所签借款合同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在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应及时给付,逾期付款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被告在该笔借款期限届满后长期拖延给付至今,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元,合计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窦丽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