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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284号

龚桑榆、龚彬彬与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桑榆,龚彬彬,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龚桑榆。申请执行人龚彬彬。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所住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被执行人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住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谢建。申请执行人龚桑榆,龚彬彬与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龚桑榆,龚彬彬申请执行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