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龚桑榆。申请执行人龚彬彬。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所住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被执行人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住地娄底市娄星区。法定代表人谢建。申请执行人龚桑榆,龚彬彬与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龚桑榆,龚彬彬申请执行娄底市蒽菲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