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姜雪霞,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郑州市金水区永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西史赵村G2区5号楼701房。被执行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0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雪霞与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05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5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李霄珍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