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担保款1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万元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10万元利息从2013年12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闫占鹏追偿。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贵东
审判员 罗启灵
审判员 刘万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