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3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市祥和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义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玉。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强,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市祥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米业)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郊区信用联社)、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祥和米业申请再审称:(一)邓强的岳父案外人朱井新以其贷款3万元用于春种为由请其提供担保,其在空白的借款材料上签字并盖章。本案诉争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二)诉争的保证合同和其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妻子安凤云在邓强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均系伪造的。(三)朱井新骗取贷款后用于还旧贷,其作为保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诉争的保证合同效力及祥和米业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祥和米业申请再审称,邓强的岳父案外人朱井新请其提供担保,其在空白的借款材料上签字并盖章,但证据表明,祥和米业不仅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担保人面谈记录》和《同意担保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和其法定代表人李海军个人名章,时隔一年多后,李海军还在2012年2月6日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签名捺印,证明其所述不实,故其关于本案诉争保证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争的保证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原判决认定该合同有效,并据以判令祥和米业承担保证责任,适用法律无不当。(二)关于诉争的保证合同是否伪造的问题。鉴于祥和米业对其在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和李海军个人名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及其主张的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盖章既无事实依据,又因即使存在此种任意性授权行为,也不影响合同的真实性,故其关于诉争保证合同系伪造的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至于其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妻子安凤云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与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关联性,故其此项诉讼主张亦不成立。(三)关于应否免除祥和米业保证责任的问题。祥和米业主张借款被案外人用于还旧贷,其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案涉《个人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以新贷偿还旧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即使案涉借款实际被用作以贷还贷,亦不能免除祥和米业的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佳木斯市祥和米业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敬贤
代理
审判员 任莉志
代理
审判员 宣 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