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2350号
原告:陆善兵,男,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袁继东,男,明光市翔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罗岭工业园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善兵诉被告袁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善兵、被告袁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善兵诉称:袁继东于2015年4月21日向陆善兵借款1165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若借款逾期未付,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日2%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陆善兵多次催要未果,故其于2016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继东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的日2%计算)。袁继东辩称:袁继东对上述欠款事实认可。陆善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以及袁继东的质证意见,如下:2015年9月20日的借款合同以及借条一张,拟证明袁继东向陆善兵借款116500元,双方约定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借款逾期未付,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日2%支付违约金,但是该116500元是在2015年9月20日之前分次借的,袁继东与陆善兵于2015年9月20日重新结算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袁继东对陆善兵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袁继东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陆善兵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袁继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陆善兵多次借款,2015年9月20日经双方核算,袁继东欠陆善兵借款1165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借款逾期未付,按照借款本金总额的日2%支付违约金。另外,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陆善兵于2016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继东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的日2%计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袁继东向陆善兵借款116500元的事实存在,袁继东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对于陆善兵要求袁继东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对月利率2%以内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对于陆善兵要求袁继东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虽约定逾期付款按照借款总额的日2%支付违约金,但是陆善兵与袁继东未约定还款时间,故对陆善兵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继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陆善兵偿还借款本金1165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驳回原告陆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袁继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