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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417号

沈则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则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17号

被执行人:沈则梁。本院(2016)浙068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沈则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被告人沈则梁违法所得人民币15335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沈则梁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杨 月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裘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