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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398号

段振远与李伟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振远,李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98号

原告:段振远。

被告:李伟方。

原告段振远与被告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伟方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刘存领

审 判 员  黄爱莲

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