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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与被执行人关海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二小,关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于二小,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关海龙,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科尔沁旗左翼中旗。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与被执行人关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关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二小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海龙账号内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