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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619号

包成群与桂林市美丽川菜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成群,桂林市美丽川菜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包成群,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美丽川菜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甲,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包成群依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象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包成群依据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象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包成群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可执行的内容,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包成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忠华

审判员  龙 韧

审判员  陆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