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6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王建利
审判员 闫 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