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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60号

西安双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双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6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双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军锋,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发展交通能源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0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6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轩

审判员 王建利

审判员 闫 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