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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257号

曾庆荣与吴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庆荣,吴仕明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曾庆荣被执行人吴仕明申请执行人曾庆荣与被执行人吴仕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甘民初字第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4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苏执行员 蔡国华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