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829号原告黄永森,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韦晓麟,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思方,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光留,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告兰相决,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原告黄永森与被告冉光留、兰相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黄永森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公告费350元,全部由原告黄永森负担。剩余13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黄永森。
审 判 长 唐运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浩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