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1502号之二十二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朱桂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朱桂江,朱艳妮,朱倩如,朱根生,刘芳,朱开惠,张兆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02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江,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桂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艳妮,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倩如,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根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朱开惠,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张兆玉,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朱桂江、朱艳妮、朱倩如、朱根生、刘芳、朱开惠、张兆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倩如在交通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盛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