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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3569号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民初3569号原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金龙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同年9月15日共同生育长子唐某甲,同年1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作为上门女婿住到原告家。原、被告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被告对原告一家有不满情绪,被告经常和原告、原告之母发生争吵,还动手打原告。此外,被告在家无所事事,还喝酒赌牌,对家庭和儿子毫无责任感。2014年1月11日,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但是被告态度坚决,于2014年2月18日离家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两年多。现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唐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唐某甲成年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我爱喝酒赌博不属实。我与原告于2007年10月23日举行婚礼,同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原告结婚后,与原告共同在原告家住房上修建了第二、三层平房。双方婚姻基础好,已建立了较深的感情,婚后又共同生育长子唐某甲(现年9岁)。2013年,我与原告一起去浙江打工回家后,对住房墙面进行了粉刷、还贴了磁砖。2014年,我与原告协商后,原告之妹帮我买了车票,原告之父送我到车站,我就外出打工了,打工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我腿部受伤无法回家(现还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才与原告分居了两年多。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判决准许离婚;2、如果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3、原、被告是否有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7年9月15日共同生育长子唐某甲,2007年11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举行婚礼后,被告系以“上门女婿”的身份到原告家居住生活。2014年2月,被告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工伤导致其腿部受伤而未回原告家,致原、被告从2014年2月分居至今。原告遂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按前述诉讼请求解决。诉讼中,原、被告均主张无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在法庭调查时陈述:“被告外出打工时,被告叫我妹妹帮忙买火车票,……,2014年正月,被告说他要去浙江打工,我们就让他去打工了,他去打工时,我父亲送他去火车站的,……”。以上法律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获支持的问题。因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体至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首先是“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喝酒赌博,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等”,因被告否认,原告未举证证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其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是“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被告从2014年2月8日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二年多”,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系因感情不和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两年多,对双方分居两年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原告主张的“分居两年的原因是感情不和”的事实,因“外出打工导致分居两年”不能等同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两年”,故本院不予认可;另外,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感情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其他法定情形。综上,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不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被告主张的共同财产等事项,不作审查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