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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1074号

王扬、杨华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扬,杨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王扬被执行人杨华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021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华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华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华龙(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216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伟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