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桂芳,系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了罗孔鹏。被执行人贺利英。被执行人车志雄。被执行人高丽。被执行人张文林。被执行人吴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孔鹏、贺利英、车志雄、高丽、张文林、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