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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16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苑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苑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苑某,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苑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依申请人申请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马  迪

审判员 周 世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