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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021号

郭想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郭想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02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想柱,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想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想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5时0分许,被告人郭想柱驾驶粤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鸿鹄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翠前北二街路口左转弯时,与走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贾某发生碰撞,被害人贾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郭想柱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郭想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郭想柱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郭想柱家属及粤C×××××车车主与被害人贾某的法定继承人达成和解协议,在粤C×××××车的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再向被害人贾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人道主义补偿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贾某的法定继承人对被告人郭想柱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想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家属高燕的陈述,证人毛某、梁某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抓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驾驶资格资料,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随案移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肇事扣留机动车发还通知书,拖(吊)肇事车辆交接登记表,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工作记录,收条,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通知书,现场照片,光盘二张,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想柱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想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想柱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想柱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想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想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容冰龙

人民陪审员胡钦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艮    爱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