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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430号

王占雄、杨治东与马军、田粉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雄,杨治东,马军,田粉英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30号申请人王占雄,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杨治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田粉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占雄、杨治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田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分期履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内06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内06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人可以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达 古 拉